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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871K/2013-014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yd2221云顶
[ 成文日期 ] 2013-09-13 [ 发布日期 ] 2013-09-13

关于加强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体〔2013〕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
  今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1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6个小项。同时,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办法》和《通知》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和规范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并做好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落实工作。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所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及《通知》精神和各项规定。要结合本地实际,将贯彻落实《办法》、《通知》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规范整顿提升等工作结合起来,督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持续改善提升经营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程序
  (一)明确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相联,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

  (二)明确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管辖权
  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实行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年审制
  对获得许可证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经营单位每年应主动持许可证和经营年度报告书,到所在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接受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四)做好已经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过渡衔接工作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将《第一批高危险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办法》和《通知》发到每个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告知其及时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游泳场所分布情况和数量,于2013年11月1日前完成已开放游泳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此外,通过加强市场宣传和监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也要同期推进,完成半年期过渡衔接工作。

  (五)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yd2221云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经营许可证样式,印制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证统一编号下发。各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单位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经营许可证上统一加盖许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三、继续加强高危险性以外体育项目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一)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和我市原有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的衔接工作
  除游泳、攀岩、滑雪和潜水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外,我市其他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仍然按照《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中明确“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将不列入许可范围。

  (二)加强对非危险性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危险性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四、加大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管理保障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责任,把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育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施此项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要进行实地核查,需要配备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切实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经费作为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日常办公、执法公用经费,配备专业执法器材。

  特此通知

yd2221云顶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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